依據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商用準則」第二條第1項
「易於腐敗、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」之商品,屬於消費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。
自105年1月1日起,生鮮食品不適用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,並不享有七天鑑賞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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